一、代位权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代位权诉讼成立的主要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应当是合法、确实并且已经到期的。
这就意味着该债权不存在任何诸如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法律上的瑕疵,而且其具体金额必须明确,并且已经到了需要履行的最后期限。
其次,债务人必须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
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他所拥有的那些具有金钱支付性质的到期债权。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并不属于那种只能由债务人自己享有和行使的专属债权。
例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
最后,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这种损害通常表现在债务人因为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对其自己所享有的债权进行行使,从而使得债权人无法完全实现其自身的债权权益。
只要以上几个要件全部符合要求,那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权人就有权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在代位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债权人作为原告,需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其一,要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需提供如合同、借条等相关债权凭证,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具体金额及履行期限等情况。其二,需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可通过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文件、协议等加以证明
次债务人作为被告,若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有异议,如认为债务不存在、已履行等,需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在诉讼中也可能需对某些事实进行举证,以证明其与债权人、次债务人之间关系的真实情况。
三、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在代位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债权人作为原告,需举证证明: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确定且到期的债权,比如提供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及到期情况的证据;其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确定且到期的债权,例如相关合同、对账单等;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能证明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
次债务人作为被告,若提出抗辩,需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比如主张债务已清偿,就需提供还款凭证等证据。债务人若参与诉讼,也需对其相关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通过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保障代位权诉讼的公平公正进行。
在探讨代位权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了解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