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灭失后该如何处理
抵押物损失后的妥善处理方案
若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权人有权就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物被查封后该如何主张权利
抵押物被查封后,你可采取以下措施主张权利:首先,尽快了解查封的原因及相关法律程序,可向查封机关咨询。其次,若查封存在错误或违法,可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请求解除查封。同时,你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在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中,你有权在法定范围内优先受偿。但需注意,在查封期间,抵押物的处分受到限制,一般不能随意转让或处置。若你与查封机关或其他相关方存在争议,可委托专业讨债公司协助你进行维权,讨债公司可通过法律程序和证据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确保你在抵押物处置中能获得应有的权益。
三、抵押物灭失后债权如何得到保障
抵押物灭失后,债权可通过以下方式得到保障。若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但抵押人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就该代位物优先受偿。若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灭失,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担保,如重新提供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财产等。若抵押物灭失后无代位物或抵押人无法提供其他担保,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债权人可依据合同向抵押人主张还款等权利,但在受偿顺序上可能处于较后位置。总之,要根据抵押物灭失的具体原因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债权。
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具体行使方式和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抵押物为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价值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