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1-04  点击:196
破产债权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一、破产债权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1.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3.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4.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特点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成都收账公司得为破产债权;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对破产人成都讨债公司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

  2.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

  三、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的区别

  1.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诉宁网提醒您,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